新宁一中关于收费和退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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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4/15 9:12:43
一、学杂费由学校在开学初开设窗口统一收取,任何个人不得代收缓交学生学杂费。凡截留挪用学生学杂费未及时上交学校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直至诺叫司法部门处理。
二、为个别特困学生申请缓交学杂费者,须由教职工向出纳室写出借条,在开学后两个月内交清。
三、只要学籍在本校的学生,必须交足学费,任何人不得以请假、外出寄读等为由不交或少交学费。
四、以特长生身份正取的学生,入校后无故不学特长,必须补足择校生应交的所有费用,否则作退学处理。
五、每学期正式上课前提出退学请求者,可以退还所交学费及尚未使用的代收费,开学进入正式上课阶段后,提出退学请求的,一律不退还学费,只退还尚未使用的代收费。
六、特殊收费(含党团费)及个别即收即支的收费项目(如报名费、体检费、军训校服费、材料费、校牌费、垃圾费、建档费等)必须建立有交费人签名或有相关部门核对的原始账目,在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收支账目表及原始收费账目交学校“内审组”审核保存。
七、学校内所有收费行为都属于学校行为,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否则按学校或上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