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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一中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网站管理 点击数:[1178] 更新时间:2015年04月15日 字体:【

 

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学校的长期管理和持续发展,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实、着眼未来”的基本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所有办公用房和其它杂房由学校统一作出安排,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住强占,不得以小集体或个人的名义出租或出借给校内外人员使用。个别在校内服务须租用或借用住房的须经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住户和住户担保人须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按时交足水电、房租等一切费用。
    学校教职工违背上述规定,私自将校内办公用房和其它杂房租借给校外人员居住的,学校扣发当事教职工的水电补助,并及时中断水电供应。
第二条   教职工不论何种原因调离学校,必须按规定交足水电、房租等一切费用,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住福利房者十天内将住房退还给学校,住集资房者按建房合同及学校职代会决议办理。
第三条   学校所有住房只能供本校教职工居住,住在校内的教职工调离本校或去世,其校内住房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集资房按建房合同和职代会作出的相关决议执行,福利房由学校收回。
2、教职工调离学校,家属必须随同搬出,不得在校内居住,否则按学校相关房租标准的10倍收取房租费、按商业用水用电计费标准收取水电费。
3、教职工本人去世,其配偶若没有另行择偶,配偶可继续享有居住权,但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时交足所有费用。
    4、教职工本人去世,其配偶若另行择偶,必须搬离学校居住,否则按学校标准的10 倍收取房租费,按商业用电用水标准收取水电费。
    5、教职工子女不能享有校内所有住房的居住继承权,否则按学校标准的10倍收取房租费、按商业用电用水标准收取水电费。
    第四条   学校福利房私人出资添建部分的处置办法,参照集资房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学校所有住房,住户不得擅自变更结构,退房或出售给学校时,学校不承担装饰、变更等方面的购买责任。因擅自变更住房结构,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校福利房原则上不得私自装修,若私自装修造成住房原设施损坏,由户主自己负担一切维修费用。退房时,由原户主与新安排的住户自行协商装修补偿事宜,如未达成补偿协议而导致住房闲置,学校将按原标准的5倍收取原住户的房租费,并停发原住户水电补贴。
    第七条   住福利房的教职工一律不得私自将住房出租或出借给其他任何人居住,一经发现,学校立即收回福利房,并依照学校原定房租标准的10倍收取已租时间的房租,按商业用电用水标准收取水电费;若当事人仍不改正,停发出租或出借人学校发放的各种津贴、福利,直至当事人改正方恢复发放,但停发部分不再补发。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由户主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集资房(含技术间)一律不得租借给学生或校外他人居住。个别在校内服务需借住集资房技术间的,应报告后勤部门,按时交足水电等费用,并由户主负责一切安全事宜。否则,一经发现,扣发当年的各种津贴、福利(含节假日慰问金)。
    第九条   老教工宿舍后面的杂房由学校统一调整,每户最多一间,不能多占。学校并将依照1元/㎡,的标准按月收取房租。
    第十条   在城区内有私房,因特殊原因将私房出卖,确需学校安排住房者,在学校有闲置福利房的前提下,经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后可予以安置,但必须出具房产变更登记证原件。
    第十一条  退休教职工及其家属应积极缴纳房租和水电费。在接到房租和水电缴纳通知书后,在一个月内将房租和水电费交到出纳室。否则,从通知后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凡在校内己购得集资房的教职工必须无条件退出福利房。否则,依照学校原定的标准的10倍收取房租,并停发当年水电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0年6月28日第六届职代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职代会或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和行政人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附:福利房每月房租暂按《新宁一中关于住房问题的意见》执行,其标准如下:①单元套房(河边宿舍、塘边老教工宿舍)一楼和顶楼1元/m2 , 其余楼层为1.2 元/m2 。②校门口北侧福利房、凝秀教学楼旁宿舍、食堂旁新购置的民房和其他散房0.8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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