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 湖南省新宁县第一中学办学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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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本校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省新宁县第一中学。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由国家举办,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为“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评估。
第五条 学校受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领导,接受新宁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国家培养素质全面的接班人。学校的一切办学行为,都必须为实现这一宗旨服务。 第八条 学校校训:厚德、自强、励志、笃行。 学校校风:文明、崇实、质朴、勤勉。
学校教风: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学校学风:勤奋、守纪、乐学、创新。
第九条 办学目标:把学校办成教育思想先进、管理规范严格、办学特色鲜明、学生素质良好的湘西南名校。 第十条 办学理念:为学生的一生幸福奠基,为学生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是新宁县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归口新宁县教育局主管,办学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校长由中共新宁县委按照干部任免条例任免。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总支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某方面的工作,听从校长指挥,对校长负责。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教育规律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按师资培养目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 (五)制定并落实学校科研规划,以科研促教学,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 (七)负责组织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对学校工作在政治上起保障、监督和指导作用,并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群团工作,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二) 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 参与对学校干部的任免、加强对干部使用过程的监督。
(四) 重点抓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及全体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学校通过教代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教职工有权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对学校各项管理活动实行监督。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其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 讨论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学校行政干部。
(五) 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行政的参谋和帮手,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团委对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负责,在工作上接受校长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等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制,由校长制定竞聘方案,通过竞聘程序,校长会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命。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贯彻实施《新宁一中德育工作规划》,建立以分管校长、政教处、团委、年级组长和班主任为骨干的德育工作队伍管理网络。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学校德育工作的三个支点:传统熏陶,责任教育,习惯培养。把培养修养好、讲文明、守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二) 学校为每年的入校新生配发《入校读本》,读本里编入传统文化经典篇章,对学生进行传统文化熏陶和美德教育。
(三) 以“从小事做起,对未来负责”为核心口号,对学生进行责任教育,实施以“爱”为前提,以“惩”为形式,以“戒”为目的的惩戒教育,增强学生的责任意思。
(四) 以“习惯即素养,习惯即形象”为理念,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学生进行良好的习惯培养。
(五) 加强德育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班风。
(六) 建立健全学校、年级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教育,每个教师都要树立既教书又育人的思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有其它模范行为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指导教育,教导他们认真改正缺点,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开设课程,组织教学工作。教导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加强以课堂为核心的教学各个环节的督查,提倡为学生全心服务,为事业无私奉献的教学精神。
(一)学校成立教风督查组,定期出版《教风月报》。
(二)每学期面向学生进行一次教学满意率调查,其结果纳入对教师的评价。
(三) 实施“教学事故追究制度”。
(四) 全科纳入评价管理,扭转偏科应试倾向。
(五) 学校对常规教学工作扎实、所教学生成绩优秀的教师给予专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干部做课堂教学的带头人,拥有职称和教师资格证的行政干部都要兼任教学任务。
第五章 教研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研室是教育科学研究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教师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对在学校和各级组织的教师业务考试中成绩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学校鼓励集体备课和研讨活动。评比和奖励优秀教研组、优秀备课组、优秀教研个人。 第三十条 定期开展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搞好一年一次的优质课评比、论文评奖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根据学校财力状况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本校各岗位工作的教职员工按聘用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校长有权调整教职员工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新宁一中学籍。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的高中课程学分、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成绩合格的学生,按国家规定颁发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爱心社”,并广泛联系社会爱心人士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加强对学生体质锻炼的引导,组织好早操和大课间活动,督促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增强每个学生体质。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实施学校对学生的各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聘用心理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要重视对学生心理问题的疏导、调适。任何人不得歧视学习困难生,不得淘汰、变相淘汰学生,防止校内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时刻绷紧安全之弦,把安全第一的思想渗透到学校管理工作的各个角落和环节。政教处是安保工作的职能部门,保卫组是日常工作的核心力量。
第四十七条 在努力做好人防的同时,加强技防设施建设,配备好各种设备,做好各种预防措施,防微杜渐,按上级要求整理好各种资料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严防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安全问题人人有责,安全事故首问追责制度,加强校园巡查,校门口实行24小时值班制,校外人员进出学校要做好登记。
第九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总务处是后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十条 学校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设施等,学校校产不受非法侵占。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办公桌椅及其它各种校产的管理,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生活管理,做好就餐、供水等服务,为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照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和校产管理制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来设置会计账目。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策法律规定的项目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票据规范齐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不设小金库,每年由学校工会组织教工代表进行一次财务审查。 第十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加强教学业务与图书档案的建设;建设成套的教学质量资料;建立教师业务档案;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文书档案。 第五十九条 健全会计财务档案,包括逐年收入开支、经费使用帐目、校产登记及损坏情况资料,内部设施购置情况资料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归校长室,章程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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